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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雇佣的月嫂对被看护的婴儿有过激行为,该怎么办呢?

添加时间:2018-01-10 14:25  浏览量:         

  月嫂行为不规范造成对婴儿伤害事件近年来时常被曝光。刚刚做了父亲的傅先生,也遇到了类似事情,和月嫂发生了冲突。那么,一旦发现雇佣的月嫂对被看护的婴儿有过激行为,该怎么办呢?

  事件回顾

  傅先生说,月嫂王女士是亲戚介绍来的,从2017年11月10号照顾孩子至今,双方一直和和气气从未红过脸。然而傅先生曝出的一段20几秒的监控视频中显示,月嫂对着自家宝贝摇身子、蹲腿、颠头;连续打孩子脸四五下。傅先生很是气愤,出示监控视频后,月嫂王女士似乎并未觉出有什么不妥。王女士解释,视频里的动作,不过是在给孩子拍嗝,防止吐奶,并没有恶意。傅先生一家是因为太在乎孩子,小题大做了。王女士说,她从事月嫂行业已经九年了,也考取了金牌月嫂的资格,如果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早就在这一行干不下去了。傅先生一家坚持认为王女士存在故意折磨孩子的行为,并报了警。很快民警赶到现场,把双方带往派出所接受询问。

金牌月嫂

  家长遇到“黑心”月嫂怎么办?

  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说,在遇到类似事件后,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和月嫂发生正面冲突,应该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此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情况严重,可要求追究月嫂的刑事责任,并可要求经济赔偿。另外,家长可带婴儿进行伤情鉴定。如果这位月嫂对婴儿摇身子、蹲腿、颠头、打脸等行为造成婴儿轻伤以上后果,是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

  金牌月嫂有没有标准

  该事件中的月嫂王女士声称自己取得了金牌月嫂的资格,那么这个“金牌”的标准有没有相应的规范呢?曹律师说,国家标准委其实已经出台了《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该规范就对月嫂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规范要求,提供金牌服务的母婴生活护理员需要取得高级家政服务员、高级育婴师、中级营养配餐员资格证书(或同等级的相关资格证书),具备48个月以上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工作经历,至少累计48个月客户满意无投诉,可以对产妇进行心理疏导,对新生儿和婴儿进行生活照料及生活保健。根据国家标准,月嫂年龄应在18岁到55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具备与等级相适应的服务技能,上岗服务时应着统一工作服,定期参加职业培训,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病等。

  此外,规范还规定了月嫂对母婴的正确护理方式,其中并没有指出对婴儿摇身子、蹲腿、颠头、打脸等行为是在给孩子拍嗝,防止吐奶。这样的行为一旦证实是在伤害婴儿,月嫂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曹律师说,越来越多的家庭在生宝宝的时候都选择请月嫂。出于各种各样的心理,一些雇主总想与月嫂私下自签协议,不外乎是为了省点钱。但是这样的结果,到头来雇主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找月嫂一定要选择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这样的机构应当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服务机构还应负责向客户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母婴生活护理员,并对母婴生活护理员进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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