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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服务期间,孩子生病,家长起诉月嫂索赔3万…

添加时间:2018-08-23 16:32  浏览量:         

  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月嫂薪酬更是水涨船高,可以说找个月嫂也是特别不容易。但与此同时,相关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在月嫂服务期间,孩子生病了,月嫂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孩子患病诉月嫂索赔3万

  吴先生平日工作繁忙,为了在月子期间方便照顾妻子和孩子,他与月嫂刘大姐签订了服务合同,支付了服务费1万元,并聘用刘大姐在月子期间照顾他的妻子和孩子。为了以防万一,服务合同里面已经明确约定因月嫂过失导致吴先生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天有不测风云,令吴先生万万没想到的事,护理期间还是发生了意外。护理期间,吴先生的孩子因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毒肠炎。对此,吴先生认为,是因为刘大姐护理不当的原因导致孩子患病,故将刘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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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嫂被判赔偿一半损失

  庭审过程中,刘大姐觉得自己特别委屈,答辩称自己具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岗位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护理资质,在护理期间也尽职尽责,不存在不当护理行为;另外,自己在护理期间曾患感冒,为了防止传染给孩子,自己还向吴先生夫妇特意提议更换月嫂,但对方未予同意,而吴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吴先生提供证据,可证明吴先生的孩子出生后身体状况良好,出院后由刘大姐进行日常护理,且刘大姐已经承认在护理期间曾患感冒,结合鉴定意见书及病历所记载的孩子发病时间等信息,可以认定孩子生病与刘大姐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刘大姐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刘大姐对此负有一定责任。

  但除此之外,吴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父母和监护人,且与孩子共同生活,应对密切护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状况予以适当关注,并视情况作出合理的应对。吴先生夫妇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对孩子患病同样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判令刘大姐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500元,关于吴先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我律社说】

  聘请月嫂前也要慎之又慎

  首先,要与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家政服务公司委派月嫂,并且仔细、全面地阅读与家政服务公司所要签署的服务合同内容,对于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清楚、明白。

  其次,查询家政服务公司及月嫂的相关证件、证照等。建议在签约前最好看一下家政服务公司及其月嫂的相关资料、证照等。一方面可通过网络等途径查询公司的工商信息。另一方面还要核查家政服务公司委派的月嫂人选的身份证信息、近期体检证明、护理专业培训合格证、按摩师证等其他技术职业等级证书。

  最为重要的是,在月嫂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可根据情况留存下孩子的护理记录、双方的微信通讯记录、病历本、诊断资料、付款收据、服务合同、双方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录音录像、照片等,以作为解决争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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